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佩芳、高翔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6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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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6867号案件名称
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佩芳、高翔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佩芳;高翔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6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佩芳,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翔,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婷,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涵芝,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净天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佩芳、高翔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净天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11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改判家净天悦公司与高振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佩芳、高翔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家净天悦公司与高振力之间无劳动关系。2020年4月份,家净天悦公司口罩机不能正常工作,急需修理调试,故托人找到高振力,要求其将设备修理调试到稳定状态,双方商定为避免原材料浪费,以调试中的试验品数量计算其报酬。高振力系接受家净天悦公司要求完成维修调试,并以其自身技术和劳力交付成果,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法立法本意中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归属劳动关系有本质区别。一审法院采纳赵佩芳、高翔断章取义的意见,以报酬计算方式认定高振力与家净天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系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二)收到条证明的事实尚未查明。对赵佩芳、高翔提交的收到条,一审判决书仅表述各方对收到条的意见,并未作出明确认定,家净天悦公司认为,一是收到条中工资系赵佩芳、高翔及其家属单方制作,对于本案没有任何证明效力。二是工资一词含义广泛,日常生活中均存在收入统称工资的习惯,故无法证明各方谈及“工资”的意思表示。三是家净天悦公司并未收取该收到条。(三)高振力系包修机器,家净天悦公司并未发出入职公司要约,就“领着干”一事双方还在商议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20年4月24日,家净天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给高振力打电话,让高振力去家净天悦公司修理口罩机,并领着干,让高振力给其公司召生产口罩的熟练工,并承诺在不耽误公司工作的情况下,高振力也可以接点私活。一审法院认为,当日刘辉向高振力发出入职公司邀约,高振力予以同意,并在当天下午即去了家净天悦公司。该判决书依据的是赵佩芳、高翔提供的电话录音及修改过的翻译书面材料,但该录音不仅未明确证明双方就“领着干”达成一致意见,反而证明了家净天悦公司与高振力仅就修理调试口罩机达成合意,就高振力在疫情结束后长期工作的要约仍在商议中,且赵佩芳、高翔提供的高振力5月5日最后通话录音足以证明该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振力修理机器并领着干,显然属于错误理解录音内容,对该事实断章取义,因此做出错误裁判。(四)高振力包修机器属于承揽关系,不受家净天悦公司支配、管理和约束,其调试设备的试验品不属家净天悦公司业务组成部分。1、高振力承揽并自行安排家净天悦公司设备的维修调试,家净天悦公司只需最终结果,由此可见高振力不受家净天悦公司领导、指挥和管理。对高振力是否接受家净天悦公司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的事实,赵佩芳、高翔既未证明,一审法院也未查明就径行认定,实属认定事实有误。2、高振力以其自身技术进行维修调试的口罩机,尚处于安装后的维修调试阶段,调试过程中的试验品口罩并非产品,并不属于家净天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二、一审法院适用文件、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家净天悦公司与高振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无充足证据证明家净天悦公司向高振力发出订立劳动关系要约、高振力是否接受家净天悦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高振力劳动成果是否属于家净天悦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结合上述意见,一审法院明显错误理解并适用该文件。家净天悦公司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赵佩芳、高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而非应由家净天悦公司举证证明与高振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并适用上述规定及法律,应当予以纠正。赵佩芳、高翔辩称,高振力与家净天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高振力自2020年4月24日开始在家净天悦公司工作,后于2020年5月5日20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后无效死亡。高振力虽未与家净天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高振力自2020年4月24日入职后,接受家净天悦公司的指派进行维修机器的工作,这些可以在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2020年4月24日刘辉与高振力的录音中可以体现,在第二页的整体录音中可以看出是想找个人包,但前期刘辉没有找到具体想承包的人,通过录音的沟通可以看出刘辉与高振力的录音体现刘辉想让高振力在这长期稳定的工作。具体体现在第四页中间部分刘辉提到想让高振力跟着他干,让高振力说一个月多少钱他能同意,刘辉还说只要大哥你开口你兄弟尽量满足你,再到后面高振力说牵扯到钱得明确是长期还是短期,刘辉说想长期,再到后面高振力说还没到与圣泉签合同因为牵扯到修机器可能别人叫他去帮忙修,他也会去。刘辉说这个工作特殊,他同意高振力跟着自己干的同时可以干私活,只要不影响自己处的生产就可以。刘辉还明确陈述一个机子派上一个看机子的。第五页下面刘辉明确陈述不是包给你,你就在这里给我领着干也可以看出刘辉雇佣高振力在家净天悦公司进行工作。再到第六页后半部分,刘辉也说你就说你的就行,大哥你说就你的,有你顶着再到下一行,只要有你,他们就愿意跟着你干,只要你找的人你说工资,咱兄弟俩……再到第七页整页双方谈及工资的具体情况都可以看出高振力通过此次通话同意去家净天悦公司工作,并以实际行动即带着于云和赵佩云前往家净天悦公司工作完成8万的口罩,高振力接受了家净天悦公司的要约,并以完成实际的工作量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再结合2020年5月5日的高振力在工作时给配偶赵佩芳通电话,在第三页中告知其工作量想要凑整数在下班回家。虽然在之后的录音中,刘辉出尔反尔,不承认两万块钱是工资,但丝毫不影响前面录音中的证明效力,因为录音中刘辉认可给付包括工资及抚恤金共计2万元的事实,并且在2020年7月3日的录音中高振力儿子及家属到家净天悦公司的谈话录音可以体现刘辉给付高振力儿子高翔2万元,并且高翔当场给刘辉出具了收到工资及抚恤金2万元的收到条,与我方提供的证据六相吻合,并因为高振力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付了相应的抚恤金。以上,均可以体现家净天悦公司承认高振力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能体现出家净天悦公司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即家净天悦公司对劳动者高振力劳动力的使用具有支配权,高振力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高振力提供的劳动属于家净天悦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家净天悦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扫地机、智能拖地机、劳保用品、口罩、湿巾等的生产、销售及网上销售,其中生产口罩的设备需要维修以及定期维护,在仲裁庭审笔录中家净天悦公司也认可口罩的生产线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不定时的维护、维修、养护等工作,现阶段没有具备胜任该份工作的员工,故聘请高振力去公司上班,高振力也接受聘请,并于2020年4月24日到家净天悦公司上班。高振力从事劳动是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赵佩芳、高翔提交的证据均能互相印证,高振力与家净天悦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家净天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家净天悦公司与高振力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赵佩芳、高翔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家净天悦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5日,其经营范围内有口罩生产项目。2、高振力与赵佩芳系夫妻关系,高翔系二人之子。3、高振力具有修理口罩机的技术。2020年4月24日,家净天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辉给高振力打电话,电话的主要内容有:刘辉让高振力去家净天悦公司修理口罩机,并领着干,让高振力给其公司招生产口罩的熟练工,并承诺在不耽误公司工作的情况下,高振力也可接点私活。高振力遂于当天下午即去了家净天悦公司,2020年4月25日(带赵佩芳)、26日(带于云、赵佩芳)连续两天领人去上班,2020年4月27-29日未上班,2020年4月30日高振力带于云、赵佩云去上班,2020年5月5日高振力带于云、赵佩云去上班。4、2020年5月5日20时许,高振力从家净天悦公司下班回家,在厂门附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3日死亡。5、2020年7月3日,家净天悦公司付给高翔2万元,高翔出具的收条为:收到家净天悦公司发放的工资及慰问金共计2万元。家净天悦公司认为支付给高翔的2万元现金,其中高振力承揽维修调试口罩机报酬计3400元,为感恩高振力对我司的帮助和支持,随人情钱16600元。6、后赵佩芳、高翔作为申请人至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章丘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高振力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5日与被申请人家净天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0月26日,章丘仲裁委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6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亲属高振力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家净天悦公司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高振力去世前与家净天悦公司均为劳动关系之适格主体。赵佩芳、高翔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020年4月24日刘辉向高振力发出入职公司邀约,高振力予以同意,并在当天下午即去了家净天悦公司。接受家净天悦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从事家净天悦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劳动成果为家净天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家净天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高振力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5日与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家净天悦公司对赵佩芳、高翔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了补充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振力于2020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5日期间,在家净天悦公司工作,该基本事实双方无争议。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未有书面合同等直接证据,需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经对赵佩芳、高翔提交的录音、微信截图、收条等证据及各自质证意见的审查,尽管双方均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和理解,但因高振力、家净天悦公司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机器修理调试对于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亦应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前述证据能够证实家净天悦公司对高振力进行管理并给付报酬,且家净天悦公司未有证明双方属承揽、劳务、委托等非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因此,本案应认定家净天悦公司与高振力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家净天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家净天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邢春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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