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5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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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5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定代表人孔凡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民终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4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9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3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3、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由土地和房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无法处置。4、经本院调取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本院未能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到其纳税账户。5、本院到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其财产情况,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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