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沈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58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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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586号之四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沈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沈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5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宜兴埠立交桥南。法定代表人:白少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就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本息2196788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57659.2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张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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