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赵惠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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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62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赵惠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赵惠东;陈然;李传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1号新星星海中心A塔五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奎,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东,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审被告:陈然,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李传毅,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蕾,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明,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惠东、原审被告陈然、李传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丽媛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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