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代瑞与黄再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3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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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3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代瑞与黄再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龙代瑞;黄再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代瑞,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第六师。被执行人黄再国,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第六师。申请执行人龙代瑞与被执行人黄再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代瑞2021年8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再国支付案款9149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7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再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龙代瑞2021年9月16号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是对权利自行处分,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601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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