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鑫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才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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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736号案件名称
陕西中鑫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才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中鑫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才斌;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736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法定代表人:闫才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涛,员工。被告:田才斌,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032XXXXXXXXXXXX0。被告:陕西中鑫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法定代表人:郝峰。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才斌、陕西中鑫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蓓琳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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