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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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10号案件名称
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8/2 0:00:00当事人
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10号被罚款人: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21007。法定代表人:刘亚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宽与被执行人四川鸿祥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罚款决定后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协助义务已经完成,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对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的决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10号被罚款人: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21007。法定代表人:刘亚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宽与被执行人四川鸿祥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罚款决定后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协助义务已经完成,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对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的决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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