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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左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4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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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465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左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8/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左亚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4650号  申请执行人左亚东,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左亚东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25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西安市莲湖区XX路以南,西二环以东的XX房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合同编号为:Y13045264),商品房一套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备案手续,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违约金3447元,仲裁费3222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西安市莲湖区XX路以南,西二环以东的XX房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合同编号为:Y13045264),因申请人房屋所在楼宇未办理大证,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已交至本院。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违约金3447元,仲裁费3222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04执465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本案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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