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3民初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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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3民初806号案件名称
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3民初806号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学振。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为灿。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喜欢书 记 员 谢 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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