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宗泽、张秋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7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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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72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宗泽、张秋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宗泽;张秋霞;刘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宗泽,男,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张秋霞,女,生于1991年7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刘涵,女,生于1988年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宋宗泽、张秋霞与被执行人刘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宗泽、张秋霞借款4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宗泽、张秋霞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刘涵的网络资金6750.0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宋宗泽、张秋霞,并对被执行人刘涵名下的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拍卖处置完毕,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宗泽、张秋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宋 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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