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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君、赵国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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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268号
  • 案件名称

    周文君、赵国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文君;赵国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君,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赵国龙,男,1961年5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周文君与赵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0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赵国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君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为本金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另以100万为本金自2015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因赵国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文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赵国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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