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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好、魏轩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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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389号
  • 案件名称

    范好、魏轩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范好;魏轩飞;范爱勤;周义丹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9执1389号范好、魏轩飞、范爱勤、周义丹:范好、魏轩飞与范爱勤、周义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爱勤、周义丹应支付范好、魏轩飞4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9元。范好、魏轩飞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5509元,本院立案执行。范爱勤、周义丹于2021年9月6日通过法院执行款账户转账给范好、魏轩飞11354元,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转账给范好、魏轩飞29605元,转账给魏轩飞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4550元,关联案件案号:(2021)豫0329执1932号。以上共计45509元。范爱勤、周义丹缴纳执行费583元。范好、魏轩飞申请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范好、魏轩飞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范爱勤、周义丹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伊川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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