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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于华、河北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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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497号
  • 案件名称

    苟于华、河北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苟于华;河北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1497号原告:苟于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华山东街9号8层810房间。法定代表人:贾九芳。苟于华与河北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苟于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苟于华负担。审 判 员 张颖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晓雪书 记 员 常佳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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