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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冯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7民特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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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民特142号
  •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冯某;冯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7民特142号申请人:冯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诉讼代理人:冯某1,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人冯某申请认定冯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某称,被申请人现在不会说话,没有自己意识,不能自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冯某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冯某1称,认可冯某所述,同意冯某作为冯某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根据被申请人病例记录,冯某某脑梗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光盘,冯某某现状为:言语不能、不能自主进食、行走不能,不能按指令完成动作。另查,被申请人冯某某的父母、配偶都已去世,申请人冯某是被申请人冯某某女儿,冯某某育有两个女儿冯某、冯某1。本院认为,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被申请人病例记录及视频光盘,被申请人冯某某无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冯某作为冯某某的女儿,其明确表示愿意作为冯某某的监护人,冯某1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指定冯某为冯某某的监护人。同时,应当指出,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不得侵害其民事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冯某为冯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仪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 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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