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生、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3民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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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民初1564号案件名称
王天生、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天生;王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3民初1564号原告:王天生,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实弘,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为,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原告王天生与被告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王天生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天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天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0元。审 判 长 代秋杰审 判 员 孙国华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中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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