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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怡翔、赵怡翔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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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95号
  • 案件名称

    赵怡翔、赵怡翔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8/30 0:00:00
  • 当事人

    赵怡翔;赵怡翔;李萍;李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95号 申请人李萍,女,剩余1985年7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朱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怡翔,曾用名赵志远,男,生于1993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赵怡翔赔偿损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96751元,申请执行费1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怡翔银行享有存款2577.53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被执行人赵怡翔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96751元,已执行到位案款2577.53元,未执行案款94173.47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怡翔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7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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