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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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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187号
  • 案件名称

    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27 0:00:00
  • 当事人

    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187号申请人: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何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民,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剑阁县城北镇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应收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赵静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以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房屋一套为本案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申请并自愿提供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剑阁县城北镇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应收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赵静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岩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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