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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为、邓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鄂9004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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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财保108号
  • 案件名称

    兰为、邓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31 0:00:00
  • 当事人

    兰为;邓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财保108号申请人:兰为,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邓伟,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人兰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伟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15712021421008000030,责任限额:450000元)为申请人兰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伟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上的资产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兰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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