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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利、张军利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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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515号
  • 案件名称

    张军利、张军利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8/30 0:00:00
  • 当事人

    张军利;张军利;马小虎;马小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性,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沟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住旬邑县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9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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