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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李富库其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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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40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李富库其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李富库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6967E。负责人:邵培,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晓莹,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富库,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富库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特67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富库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富库给付截止到2020年10月15日拖欠的信用卡借款本息116,329.71元,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李富库给付申请执行人截至到2020年10月15日拖欠的信用卡本息79,281.11元。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李富库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彦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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