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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荣星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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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25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荣星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荣星橡胶有限公司;王岐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被执行人:朝阳荣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镇兴隆岗村。法定代表人:王岐民。被执行人:王岐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荣星橡胶有限公司、王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2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并进行拍卖,现已进入拍卖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在约谈申请人向其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可以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等待可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曹可可执行员 李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盈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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