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东与花纯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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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034号案件名称
程晓东与花纯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晓东;花纯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5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晓东,男,1978年7月13日,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纯贤,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程晓东与被上诉人花纯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晓东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20年3月9日给被上诉人出具22000元欠条后,已给付被上诉人现金3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790元。一审法院仅认定支付5000元。其中,微信转账790元是以上诉人老婆转给被上诉人,现金3000元虽然被上诉人没打收条,但在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2日就本案第一次起诉上诉人时,在诉状中被上诉人已经认可确认给付3000元的事实。花纯贤答辩称: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因为手机丢了不知道多少钱,就写了3000元,后来手机找到了转了5000元钱,所以我就撤诉了以后重新起诉的。关于790元,是在我买料的时候已经把钱付给过程晓东的妻子了,因为我给人家干活的是我侄子的丈母娘家,他们送货的时候问我侄子丈母娘又要了一份钱,然后把钱退给我,弄的我没有面子,还跟上诉人吵架了。花纯贤一审诉讼请求:支付劳务费22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以22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一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花纯贤在程晓东承包的邳州戴庄韩猛浴室工程提供管道安装等劳务施工,至2019年12月工程结束,尚欠劳务费27000元未付,程晓东于2020年3月9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条韩猛浴池管道安装工程工人工资费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程晓东2020.3.9”。一审庭审中,花纯贤认可程晓东在出具欠条后于2020年4月2日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尚欠2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花纯贤系提供劳务的“点工”还是总体分包的“包工”陈述不一,但根据双方举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认定花纯贤为程晓东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工程结束后,程晓东出具欠付“工人工资费”的欠条,该欠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程晓东出具欠条后,即应按照承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此后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花纯贤主张欠款22000元及相应逾期违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程晓东辩称其系转包给花纯贤、尚欠款项为18200元承包费、且应扣除20%承包费,因与欠条内容不符,且花纯贤亦不予认可,程晓东也未提供相应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程晓东还抗辩应在花纯贤归还焊机、结清花纯贤购买其货款后尚能支付本案欠款,因同本案诉讼标的非同一法律关系,程晓东可另行协商或另案主张。综上,判决:一、程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花纯贤欠款22000元及违约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花纯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程晓东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案一审立案前,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花纯贤诉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花纯贤在该案中诉称2019年10月份,程晓东承包邳州市戴庄镇韩猛浴池管道安装工程,找到花纯贤为其干活,尚欠工资款27000元未付。2020年3月9日,程晓东出具欠条,后经多次索要,仅支付3000元,剩余欠款24000元未付。请求判令程晓东支付工资款24000元及利息。后花纯贤撤回起诉。后花纯贤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即本案。程晓东妻子伏凤梅通过微信向花纯贤转账支付790元,花纯贤已收款。本院认为,一、程晓东主张在2020年3月9日出具欠条后约十天左右,向花纯贤支付现金3000元。但根据程晓东与花纯贤之间的微信记录,自出具欠条后,花纯贤分别于3月17日、3月18日、3月21日、3月23日、3月25日、3月27日、3月29日向程晓东催要欠款,其中3月18日发送信息内为“我只等三天,三天之内我要见到钱”;3月21日发送信息内容为“星期一不给钱,一定会去劳动局告你”;3月23日开始发送的信息均是要去法院起诉的内容。4月2日,程晓东通过微信向花纯贤支付5000元。从上述微信记录来看,花纯贤在程晓东主张的3月19日前后持续催款,且程晓东是在花纯贤持续催款的情况下支付了5000元。自始至终没有关于期间支付3000元现金的意思表达。而程晓东与花纯贤录音中花纯贤关于“现在少一万好几不到两万”后,又陈述“现在少我不到两万吗”,说明花纯贤并未确认最终欠款金额。因此,虽然花纯贤在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的诉状中,称程晓东在出具欠条后仅支付3000元,但并未确认程晓东另支付了双方没有争议的5000元。在程晓东没有证据证明另向花纯贤支付3000元现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程晓东关于支付3000元的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二、花纯贤对程晓东妻子伏凤梅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支付79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该款项是花纯贤给其侄子的丈母娘家干活向程晓东买料,但花纯贤已经把钱付给程晓东的妻子,后来送货时又向其侄子丈母娘要了一份钱,然后退还给花纯贤的款项,但花纯贤既未提供向程晓东或其妻子伏凤梅付款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支付两份款项双方协商退款的事实。因此,在花纯贤未完成举证责任且程晓东对花纯贤的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790元应从本案诉争款项中予以扣除。综上,本院对一审确认的欠款金额调整为27000元-5000元-790元=212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花纯贤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调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花纯贤欠款21210元及违约损失(以22121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程晓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晓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苗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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