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自刚、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恢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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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747号案件名称
尚自刚、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尚自刚;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02执恢1747号本院审结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尚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湘010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权利得到实现。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义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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