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再东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322财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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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财保90-1号案件名称
张再东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再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财保90-1号申请保全人:张再东,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建平县。被保全人:邢帅,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保全人张再东与被保全人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再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邢帅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地块虹桥丽景现代城E2-4-1-1-2702蒙(2017)赤峰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292号楼房一处。申请保全财产价值85万元。申请保全人张再东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邢帅蒙(2017)赤峰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292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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