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炎、孙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3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382号
  • 案件名称

    黄炎、孙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炎;孙立成;白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382号原告:黄炎,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成,男,满族,1984年9月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白静,女,满族,1986年1月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173号。法定代表人:朱华建。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5号爱普大厦7层、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杜彦卿。原告黄炎与被告孙立成、白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炎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宁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