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镝、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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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176号案件名称
叶镝、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叶镝;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176号原告:叶镝,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培军。原告叶镝与被告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万元,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叶镝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90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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