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岭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6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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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60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新岭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岭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坤;罗立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岭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1栋916、921-930室。法定代表人:徐文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申青柳,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147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坤。被执行人:王坤,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罗立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坤、罗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岭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9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7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坤、罗立明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坤、罗立明于2021年6月28日到庭,其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罗立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2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31289.34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231289.3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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