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龙、杨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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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59号案件名称
马金龙、杨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金龙;杨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59号原告:马金龙,男,回族,生于1988年6月10日,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杨东,男,成年,住西峡县。原告马金龙与被告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金龙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金龙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贾珍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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