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金龙、杨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59号
  • 案件名称

    马金龙、杨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金龙;杨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59号原告:马金龙,男,回族,生于1988年6月10日,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杨东,男,成年,住西峡县。原告马金龙与被告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金龙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金龙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贾珍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