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敦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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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680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敦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敦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680号原告: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崔远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敦明,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庞 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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