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明军与褚青甫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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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67号案件名称
蒋明军与褚青甫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明军;褚青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蒋明军,男,生于1970年11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褚青甫,男,生于1967年8月4日,汉族,住南召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明军与被执行人褚青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豫132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褚青甫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明军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褚青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褚青甫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褚青甫在银行系统有部分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褚青甫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褚青甫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褚青甫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予以查封,现双方正在协调处理,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四、已对被执行人褚青甫限制其高消费。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褚青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褚青甫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蒋明军对被执行人褚青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申请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申请人暂缓处置褚青甫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褚青甫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褚青甫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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