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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王永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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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8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王永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王永新;王秋连;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住所地:醴陵市滨河路52号。负责人:晏康,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新,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王秋连,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泉湖村(原醴陵鞭炮烟花进出口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68858438。法定代表人:唐文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新、王秋连、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永新、王秋连、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163710.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0)湘028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彭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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