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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荣、王世彬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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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439号
  • 案件名称

    金桂荣、王世彬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金桂荣;王世彬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荣,女,1976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昭苏县城镇居民,住乌鲁木齐市农业大学十区。 被执行人:王世彬(又名王雪峰),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伊宁市居民,住伊宁市。 本院执行的金桂荣与王世彬(又名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026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世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桂荣借款38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因王世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金桂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传统查控,向昭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王世彬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尚有案件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6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世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金桂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军审判员马哈孜审判员唐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马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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