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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占现、汝阳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6民初3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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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6民初3056号
  • 案件名称

    贠占现、汝阳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贠占现;汝阳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董晓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26民初3056号原告:贠占现,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中,男,汉族,1972年2月7日生,汝阳县刘店镇二郎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汝阳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65290889F,住所地:汝阳县城杜康大道西段瑞云新村东66号。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065827782,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德彰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0DRPF0Y,住所地:汝阳县城刘伶路北段路东鑫鑫宾馆。负责人:孙建国。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浩雷,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晓锋,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原告贠占现与被告汝阳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房地产)、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建筑集团)、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分公司)、董晓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占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中,被告开祥建筑集团、开祥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浩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大房地产、董晓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占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5640元工资;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工资)占用期间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2017年间,原告受董晓锋雇佣到正大房地产承建、开祥建筑集团和开祥分公司承包、董晓锋分包的汝阳县金城国际1号楼工地干小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和董晓锋结算,董晓锋给原告开了欠条,被告还欠原告15640元工资,经多次讨要,被告方互相推诿,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被告正大房地产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理由:答辩人并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授权他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情况答辩人均不知情,答辩人只承担向承包方开祥建筑集团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方支付了工程款。原告作为受案涉工程分包人雇佣从事建筑劳务施工的人员,并非《建工司法解释》的‘实际施工人’,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欠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开祥建筑集团、开祥分公司共同答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支付劳务报酬。答辩人与董晓锋之间已结算完毕,结算单有董晓锋签字确认。被告董晓锋未到庭,庭前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贠占现从其开始承包工程就跟着干活,拖欠贠占现工资未付完属实,一直说给但因没钱也没给。原告知道其身体、生活状况不好,本来都不打算要了,后看有人打官司把钱要回来了,就也找其要钱。案涉这份‘欠条’是原告找其要钱时更换的欠条,欠条上的指印是其按上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017年间,原告贠占现受被告董晓锋雇佣到其分包的汝阳县金城国际1号楼工地干小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原告和董晓锋经结算,董晓锋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贠占现所持欠条显示:今欠贠占现2015-2017年在汝阳县城金城国际1号楼干小工工资15640元,包工头是董晓锋,建筑公司是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人(包工头)董晓锋,2021年6月7日。庭审中,原告贠占现自认案涉‘欠条’因董晓锋无法书写,系其代理人刘现中代为书写,被告董晓锋按指印确认,之前形成的‘欠条’都作废了。被告开祥建筑集团、开祥分公司对原告持有的‘欠条’真实性有异议,称‘欠条’系原告代理人代写,且为孤证,原告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董晓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另查明,汝阳县金城国际1号楼发包单位为正大房地产,承包单位为开祥建筑集团。孙建国系开祥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2015年6月20日,孙建国与董晓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孙建国将汝阳县金城国际1号楼砌体及内粉分部的施工任务(劳务分包)承包给董晓锋,原告贠占现受雇于董晓锋在工程上干活。本院认为,原告贠占现受雇于被告董晓锋在工地上干活,就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董晓锋向原告出具有“欠条”证实,被告董晓锋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关于其他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因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孙建国作为开祥分公司负责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董晓锋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属违法发包行为,被告开祥分公司及被告开祥建筑集团应对被告董晓锋拖欠原告贠占现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庭审中被告开祥建筑集团、开祥分公司提出对案涉‘欠条’真实性有异议,且系孤证,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当庭原告就‘欠条’书写已给予解释说明,在本院对董晓锋核实询问过程中,董晓锋对该‘欠条’系重新更换,‘欠条’上的指印系本人所按印的事实均予认可,原告贠占现持该债权凭证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该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设部、劳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贠占现工资15640元。二、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及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贠占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元,由被告董晓锋、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世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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