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峰、吴风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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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690号案件名称
李建峰、吴风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建峰;吴风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吴风杭,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峰申请执行吴风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风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裁定书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峰与被执行人吴风杭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建峰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吴风杭已私下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建峰30000元,剩余案件款3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胜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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