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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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153号案件名称
上海日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日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153号原告:上海日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华,总经理。被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蔚。原告上海日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日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48.4元。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10月24日始,原告向被告发送几批工控产品,被告确认收到货物,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2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对帐,被告确认欠款34,048.4元,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之后被告不接电话也不回复信息。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在松江区某处,松江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卿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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