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田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737号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田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田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737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A2栋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斌,男,196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世雄、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514号 下一篇 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31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