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臻爱一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57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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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733号之二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臻爱一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8/23 0:00:00当事人
陕西臻爱一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57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868。负责人:贾轶昊,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陕西臻爱一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0L960L。法定代表人:张旭。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臻爱一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9]3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1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臻爱一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旭(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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