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园莉、周园莉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退5343(2021)陕0112执5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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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343号案件名称
周园莉、周园莉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退5343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8/2 0:00:00当事人
周园莉;周园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3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人:张瑾,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园莉,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园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753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726.38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周园莉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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