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陈喜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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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71号案件名称
李红、陈喜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红;陈喜元;周干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71号申请人:李红。被申请人:陈喜元。被申请人:周干清。申请人李红与被申请人陈喜元、周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喜元、周干清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喜元、周干清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明璇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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