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76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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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765号之五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7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某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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