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阳森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6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665号案件名称
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阳森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阳森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665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0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0X。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阳森,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森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人 民 陪 审 员 卢 菁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连凯、辽阳市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319号 下一篇 新野县人民法院、宋江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9执2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