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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永发租赁站与江发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41执6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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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执64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秀山县永发租赁站与江发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8/12 0:00:00
  • 当事人

    秀山县永发租赁站;江发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1执6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秀山县永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武营村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U8X2BXG。 经营者:朱运享,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江发武,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秀山县永发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发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24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秀山县永发租赁站与被告江发武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被告江发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秀山县永发租赁站钢管维护费3344.85元、扣件洗油费1646.5元、顶托洗油费287.4元、上车费1410元、钢管赔偿费7720.2元、扣件赔偿费2203.5元、顶托赔偿费75元、扣件缺螺杆螺帽赔偿费720元、顶托缺螺帽赔偿费48元、顶托缺底板赔偿费49.5元、诉讼代理费4000元、租金73519.15元及违约金(以7351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被执行人江发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秀山县永发租赁站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6元,用于追缴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渝HP**、渝HQH**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又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臣 审 判 员 罗万坪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姚 纬 书 记 员  田 帅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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