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维、蒋坤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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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956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维、蒋坤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维;蒋坤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维,男,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蒋坤林,男,住广西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维与被执行人蒋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桂048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蒋坤林应向申请执行人何维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坤林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坤林的妻子杨慧宇名下位于岑溪市岑城镇XXX房[产权证号:桂(2020)岑溪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但因该房屋的拍卖条件尚未成就,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德孟审 判 员 徐北昌审 判 员 林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宏斌书 记 员 张亮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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