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迪与芮玉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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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131号案件名称
孙迪与芮玉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迪;芮玉珊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131号原告:孙迪,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告:芮玉珊,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原告孙迪与被告芮玉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孙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迪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信君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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