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山、孔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381民初26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660号案件名称
高玉山、孔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玉山;孔灵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381民初2660号原告:高玉山,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孔灵玉,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高玉山与被告孔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灵玉经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但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孔灵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1日,被告孔灵玉自原告高玉山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高玉山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借款人孔灵玉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放弃主张利息。该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孔灵玉自原告高玉山处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且被告尚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灵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玉山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灵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宏丽书记员 王雨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骏峰与胡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3326号之一 下一篇 姜雨葳、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