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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山、孔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381民初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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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660号
  • 案件名称

    高玉山、孔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玉山;孔灵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381民初2660号原告:高玉山,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孔灵玉,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高玉山与被告孔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灵玉经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但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孔灵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1日,被告孔灵玉自原告高玉山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高玉山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借款人孔灵玉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放弃主张利息。该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孔灵玉自原告高玉山处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且被告尚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灵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玉山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灵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宏丽书记员  王雨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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