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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洋、曲双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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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350号
  • 案件名称

    卢政洋、曲双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政洋;曲双成;李大海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350号原告:卢政洋,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双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凤城市。被告:李大海,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凤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豹,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政洋诉被告李大海、曲双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卢政洋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政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政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政洋负担。审 判 长  车东芳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孙 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章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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