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作献、吴安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645号案件名称
常作献、吴安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常作献;吴安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常作献,男,汉族,1982年3月5日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吴安全,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作献与被执行人吴安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53300元,案件执行费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3月2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9月1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二十一 下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28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