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赞锋与傅波、顾亚群首次执行裁定书(2015)南执字第10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5)南执字第1026号案件名称
解赞锋与傅波、顾亚群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解赞锋;傅波;顾亚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解赞锋,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傅波,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顾亚群,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阶段以本案号冻结了被执行人顾亚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顾亚群名下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账号:9020××××7493,0)存款17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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