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荣、孔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291号案件名称
赵丽荣、孔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丽荣;孔德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荣,男,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孔德忠,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赵丽荣与被执行人孔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辽12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丽荣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辽12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龙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东岭、胡月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524号 下一篇 吴川市金色年华养老服务中心、黎美余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