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石利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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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石利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石利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负责人:马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石利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8日,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石利强银行卡纠纷一案。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牟文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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